吉林省内部审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吉林省内部审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其英文译名 China Ji Lin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缩写为CJIIA。
第二条 协会是全省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是为全省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者服务的社会性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基本宗旨是:服务、管理、宣传、交流,即以内部审计职业化建设为主线,通过向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实行职业自律管理、加强内部审计宣传、开展国内同行业学习、培训及交流,实现协助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不断提升本会的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现代内部审计理念引领者、职业代言人、实践推动者、智力支撑者的作用,以推动我省内部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吉林省审计厅和社团登记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吉林省审计厅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长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发展中的新问题,提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内部审计发展的不同阶段,制定本行业职业标准,研究内部审计工作方向,推动内部审计科学发展。
(二)组织开展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三)组织制定相关的内部审计操作意见,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内部审计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职业化教育,推动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经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经验交流,开展内部审计宣传,办好协会网站和相关杂志。
(六)开展与国内兄弟协会交流与合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吉林省内组织实施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师的统一考试。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推动和组织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促进内部审计质量的提高。
(八)提供内部审计咨询等中介服务;协调业内、业外关系。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办理受省政府、吉林省审计厅及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的审计工作及政府、社会购买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团体会员
凡是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含合署办公),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协会,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均可吸收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内部审计工作者和管理指导部门负责人、审计界的专家、学者和关心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干部,经个人申请,省、市(州)、县(市、区)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协会推荐,本协会秘书处批准均可入会。
(三)特邀个人会员与内部审计有关的社会知名人士,经理事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为本会特邀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向本协会申请合法保护权;
(五)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活动;
(六)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专题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接受协会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学习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决定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或病故等原因需作更换和增补的事宜;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与审计厅、有关部门、市、州审计局及内部审计协会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六)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经费用于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资产和财务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处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表决、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事前经审计厅、民政厅审查同意,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吉林省审计厅同意后,报吉林省民政厅注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