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内部审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和会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吉林省内部审计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受《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会全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拥护本会章程,具有一定审计力量的单位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本会认为有必要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家或两家以上会员单位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家或两家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家单位继承,其余单位可另行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会员单位联系人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系人。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30日内函告本会:
(一)变更注册地、办公场所及与本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变更内部审计主要负责人;
(三)单位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四)本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会费标准与会费交纳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单位会费分为四档
第一档:会长单位10000元/年
第二档: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
第三档:理事单位3000元/年
第四档:普通会员单位2000元/年。
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一)各市(州)经济发展、财政收入以及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数量等情况;
(二)各单位经营收入等情况;
(三)行政事业单位、教科文卫机构规模。
第十六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于每年年初开始收缴,最迟缴纳时间不得超过当年6月底,缴费金额以正式下发的缴费通知书为准。
第五章 会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 本会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使用会费,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工作会议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二)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职业宣传;
(三)管理和维护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办宣传媒体;
(四)编辑出版相关刊物;
(五)相关会议支出;
(六)提供内部审计相关免费咨询服务;
(七)协调业内、业外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用于本会办公支出;
(九)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配备财务人员,设立会费收支账目,严格管理会费,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入、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订须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拟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内部审计协会会费收缴办法》(吉内协发[2011]29号)同时废止。